「本文来源:三秦都市报」
7月28日,《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从停车场的规划建设、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停车场的经营管理、机动车停车行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细化。条例规定,主城区㎡以下的地块优先用于建设公共停车场等公用配套服务设施;鼓励老旧小区安装机械立体停车设施;人行道上不再增设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已设置的逐步撤销;鼓励单位和个人有偿错时共享停车位。
主城区㎡以下的地块
优先用于建设公共停车场
停车场规划方面,条例规定,西安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将土地供应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保障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主城区㎡以下的地块优先用于建设公共停车场等公用配套服务设施。
市、区县*府应当拓宽停车场建设投资渠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市*府应当在用地取得、城建费用减免,资金补助和经营环境优化等方面制定相关优惠*策。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住宅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标准设置一定比例的访客车位。
鼓励老旧小区安装立体停车设施
为缓解老旧小区停车难问题,条例规定,鼓励老旧小区和有条件的单位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优先向业主出租,不得出售、附赠。
居民住宅区现有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在共有部分的场地、道路划定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单位、居民住宅区闲置的土地,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场所的地下空间,可以采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但不得影响地上空间功能的正常使用。
鼓励停车泊位错时共享
条例规定,居民住宅区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限时段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将自用停车场或者停车位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单位、个人可以依托停车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实现停车位有偿使用、错时共享。
停车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不得在盲道、公交站点及设置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停放。违反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元以下罚款。
六类区域禁止设置
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为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条例规定,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严格控制、逐步缩减。人行道上不再增设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已设置的停车泊位应当逐步撤销。
条例明确,禁止在六类区域设置道路路内停车泊位:
(一)城市主干道车行道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
(二)双向通行宽度不足八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六米的路段;
(三)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无障碍设施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
(四)道路各类管网井盖周边1.5米、消火栓周边30米范围内;
(五)医院、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两侧机动车道各30米范围内;
(六)其他不宜设置的区域。
*府全额投资的路内车位
收费全额上缴财*
条例规定,西安市*府应当开展智慧交通城市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整合停车数据信息,实行实时动态管理,实现全市停车泊位一网统管。
本市实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电子收费。*府财*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停车收费纳入*府非税收入管理,停车费收入上传至电子收费系统,按照管理体制全额上缴财*,实行收支两条线,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来源:西安发布、秦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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