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12月23日西安市住建局下发了《西安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规定》,并将于年1月1日起施行。
房屋销售开始到结束
应全程公示相关信息
该规定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屋销售之日至全部房屋销售结束期间,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及时准确的原则公示相关信息,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充分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企业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客服联系电话;委托销售的,应当公示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联系电话。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证件信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
全装修商品房应公示
装饰主材名称品牌型号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项目信息: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楼幢分层平面图、立面图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规划设计指标;各楼幢当月工程进展及对应图片资料;
车位(车库)规划配比、个数、类型、面积、位置、租售方式等;项目内设置的综合商业、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办公或活动用房、公共厕所、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及居民养老服务等配套设施设备的位置、面积等。
全装修商品房项目,应公示全装修内容、装饰装修标准及交付要求(包括主要装饰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提供室内设施设备的,应当标明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及安装标准等),并设置专门区域用于展示主要建筑材料及设施设备。
销售商品房应公示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
和监管账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房屋销售信息:
购房流程指引,包括购房信息登记、购房资格审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按揭贷款等环节所需条件、资料、时限等内容;向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的商品房预(现)售方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销售进度表;
房屋户型图(详细标明各房间开间、进深尺寸及层高);《西安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牌》、《西安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表》(含每套房屋单价、总价等信息);测绘机构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含每套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等信息);
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承诺书;项目设定土地抵押或建筑物抵押的,应公示抵押情况以及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书面意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和监管账号;所有驻场销售人员姓名、职务、照片(不小于5寸)。
对项目可能产生的
废气噪声烟尘等
影响因素需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红线外米内对项目可能产生废气、噪声、烟尘等影响的因素,包括公共厕所、垃圾站、变压器、通信基站、道路、桥梁、隧道、火车站、汽车站、油气库站、危险品仓库或殡仪馆、公墓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红线内可能产生废气、噪声、烟尘等影响的因素,包括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站、变压器、换热站、配电室、通信基站、车库出入口、健身场所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房屋外立面造型、外连廊、管道层、烟道、天然气管道及户内梁、柱的位置、尺寸等可能影响购房人装修使用等方面的因素。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教育信息:
购房人所购商品房相对应的学区或学校,应以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入学*策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无权承诺。
卖房时应公示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