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3月21日奥凯公司负责人王志伟被控制后通过视频向西安市民下跪道歉,称其在西安地铁三号线招标过程中,采用低价竞标的方式获取订单,在生产过程中,为了获得一定的利润,降低成本,造成了产品不合格。
既然奥凯公司是通过中标获得西安地铁三号线项目电缆的供应权,那西安地铁公司对该项目采购为何会采取招标形式呢?这是源于我国《招标投标法》中强制招标的规定。
何为强制招标?
通俗来讲,强制招标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采购项目,凡是达到一定数额的必须进行招标,否则采购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在我国强制招标的范围主要限定于“工程建设项目”,而且是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招标,包括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设备、材料的采购。
奥凯公司中标的西安地铁三号线电缆采购项目属于我国《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强制招标项目,因为地铁电缆采购既是《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大型基础实施、公用事业等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必须招标的项目,又属于《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既然奥凯公司因低价中标,那强制招投标程序中仅以价低为中标的唯一衡量标准吗?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评审标准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由此可见低价并不是中标的唯一标准。
那奥凯公司为何会以低价击败众多竞标的国内知名企业成为西安最美地铁三号线电缆的供应商呢?其中标符合招投标的程序及要求吗?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将持续跟进为您从法律角度分析说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建设行*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
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条在本省行*区域内,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房屋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十五条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方法。
作者: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靳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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