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勤工助学作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学生劳动教育的重要载体和落实“十全育人”的重要抓手,也是实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年修订)》(教财〔〕1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
第三条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并充分发挥校内有关职能部门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办公室,作为日常管理和服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全校的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挥勤工助学的育人功能,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
(二)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三)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四)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五)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七)承办学校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岗位设置
第七条设岗原则: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八条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各用人单位应有专人以工作量来统筹和管理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定期做好岗位计划和人员管理。最终岗位数量由勤工助学办公室核定。
第十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勤工助学办公室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勤工助学办公室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者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十一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勤工助学办公室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岗位管理
第十二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学有余力;
(二)履行与勤工助学办公室、用人单位或个人达成的协议或工作要求,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当限于课余时间和假期。用人单位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情况的考核,并及时向勤工助学办公室反馈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在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平台提出申请,进行登记,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通过并统一培训后向用人单位推荐录用。未登记的学生不得擅自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勤工助学办公室向用人单位推荐上岗人选,经用人单位面试确定上岗学生后,勤工助学办公室通知学生上岗。
第十六条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上岗前的办公礼仪、基本技能、安全和心理等方面的培训,用人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相关工作的专业培训。
第十七条勤工助学办公室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统一由财务处管理,由勤工助学办公室每年做出资金使用计划,按学校规定程序审批后使用。
第十九条勤工助学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的酬金;勤工助学培训及交流活动经费;勤工助学的表彰奖励经费;与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二十条校内岗位每小时酬金可参照西安市人民*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可适当上下浮动。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酬金包括学校经费和单位配套经费两部分,由勤工助学办公室与各用人单位协商分担、统筹发放;各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在每学期初申请岗位时,同时提交本单位该学期勤工助学岗位配套经费支付标准。
第二十一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得低于西安市人民*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办公室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学生权益保护
第二十二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不得损害或者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办公室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四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经年4月18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西交学〔〕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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