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下午,西安市房管局、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工商行*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将房屋销售与学区、学校相关联的通知》,通知中提出,为进一步规范销售秩序,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广告宣传中,不能含有为购房人办理入学就学等事项的承诺,购房人所购商品房相对应的学区或学校,应以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入学*策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无权承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补充协议中约定所售商品房对应学区或学校等事项。具体如下:
各区县住建(房管)局、教育局,各工商分局、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销售秩序,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按照《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应严格按照《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要求正确宣传,不能含有为购房人办理入学就学等事项的承诺。
二、购房人所购商品房相对应的学区或学校,应以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入学*策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无权承诺。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他补充协议中约定所售商品房对应学区或学校等事项。存在将商品房销售与学区、学校相关联行为的,应立即停止。
四、对在广告宣传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入学就学事项的,各工商管理部门应依法严肃查处。
五、各房产管理部门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与学区、学校关联情况进行检查,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中约定学区或学校事项的,要立即责令改正,并将相关情况抄送教育及工商管理部门。
西安市房管局
西安市教育局
西安市工商行*管理局
年9月7日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