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继续打卡《条例》第五章
减量措施(一)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府应当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策和措施,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第四十六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国家强制回收日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第四十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实行绿色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杯具餐具等用品。
*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第四十八条
餐饮、娱乐、住宿等服务性经营者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励消费者减少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
餐饮经营者应当提示、指导消费者理性、适量点餐,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提示牌。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本市销售商品需要使用快递服务的,应当选择使用环保包装材料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今天的《条例》知识就先学习到这里啦下期再会哦~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