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继续打卡《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一)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规定,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ー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千元以上ー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的;
(二)未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管理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数量、去向等情况的;
(三)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投放人分类投放的;
(四)未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充的;
(五)未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的;
(六)对不符合投放要求的行为未予以告、制止,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未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的;
(七)未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从事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以及有害垃圾经营性收集的单位,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作业车辆未明显标志分类标识,未保持车辆密闭、功能完好、外观整洁的;
(二)作业车辆未安装在线监管装置,未按照确定的运输路线行驶,未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的;
(三)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未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并清洁作业场地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运输过程中遗撒滴漏、随意倾倒、丢弃、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今天的《条例》知识就先学习到这里啦下期再会哦~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