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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6/6 1:03:00

宝伦研究

Baolunresearchofjudgment

西安铁路运输

两级法院

公司登记类行*案件

最新审判观点

本期报告

Judgment1

公司提供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上的签名非当事人所签,要求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的,应予以支持。

案号:()陕行初号

判决摘要:第三人侨汇公司在申请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向被告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材料。被告经审查作出了变更登记。原告主张变更所依据的文件签名系伪造,司法鉴定意见亦表明,上述文件中签名并非原告本人书写。被告作出的变更登记所依据的事实基础有误,导致被告的变更登记行为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原告的诉请本院依法应予支持。

Judgment2

公司提供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的签名非当事人所签。当事人不知情,要求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的,应予以支持。

案号:()陕行初号

判决摘要:鉴于被告作出变更登记所依据的第三人公司提供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上的签名并非原告本人所签,原告本人对股东会决议内容也不知情,导致进行公司变更登记所依据的事实基础不存在;庭审中询问被告省工商局是否更正涉案的变更登记行为,被告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故被告的变更登记行为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应将其错误的变更登记行为予以纠正。

Judgment3

登记所依据的材料虚假,但第三人善意取得股权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原错误登记的不予支持。

案号:()陕71行终号

判决摘要:鉴于上诉人何红的签字的确非其本人所签,被上诉人陕西省监管局作出涉案变更登记时所依据的材料虚假,变更登记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法本应予以撤销,但考虑到该行为已经于年10月10日被原审第三人刘巍、刘紫涵与杨红旗等人之间的股权变更行为所取代,第三人杨红旗等人系善意取得相关股权,即被诉的股权变更登记行为违法,但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综合全案应予确认违法为宜。

Judgment4

当事人认为签名系伪造,但不申请鉴定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变更登记的不予支持。

案号:()陕行初号

判决摘要:原告主张变更所依据的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定程序,签名系伪造,经本院释明及通知其对相关签名申请鉴定,但原告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申请及鉴定材料。本案中,原告诉请撤销被告所作变更登记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Judgment5

对表面上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实际上是要求对已过诉讼时效的登记行为进行审查的履职申请,不能改变起诉期限的起算点。

案号:()陕71行终号

判决摘要:该诉讼请求表面上是要求判令行*机关对其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实质上仍是要求法院对工商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进而达到撤销被诉工商登记行为的目的,当事人通过提起履职之诉所要达到的目的与撤销之诉并无不同。当事人希望通过这种变通的方式,将已经超过起诉期限的行*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但其诉讼请求及起诉基于的事实和理由均未超过对原行*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予以撤销之诉的范围,因此,当事人年11月申请行为以及后续行*机关予以答复的行为,并未对业已存在的行*法律关系产生新的影响,也不能达到改变起诉期限起算点的效果。

Judgment6

因虚假材料登记法定代表人后,又变更登记的。因无可撤销内容,原错误登记行为确认违法。

案号:()陕行初号

判决摘要:故被告省市场监管局虽然尽到了形式审查之义务,但依据虚假材料作出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显然缺乏事实和证据支持,应当予以撤销。因现杜康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由刘文博变更登记为王胜利,原告已非杜康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涉诉变更登记已无可撤销之内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5月2日核准将原告刘文博变更登记为陕西白水杜康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违法。

Judgment7

行*登记是否撤销,应以损害结果是否具有不可恢复原状的特性。被诉注销登记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消亡,撤销被诉注销登记行为就是恢复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至于恢复后该公司是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与此无涉。

案号:()陕71行终号

判决摘要:被诉行*行为违法,撤销判决是首选的判决方式,确认违法判决只是撤销判决的补充,适用确认违法判决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认为被诉注销登记行为即使被撤销,涉案公司也不必然恢复至原来的设立状态,被诉注销登记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确认被诉注销登记行为违法。认定是否具有可撤销内容,需要判断损害结果是否具有不可恢复原状的特性。被诉注销登记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消亡,撤销被诉注销登记行为就是恢复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至于恢复后该公司是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与此无涉,因此被诉注销登记行为可以撤销,原审选择判决方式错误,应予纠正。

Judgment8

不能以股权出质登记违法直接认定被诉行*行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违法。

案号:()陕71行终号

判决摘要:一审法院未对被诉行*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仅以案涉股权出质登记行为违法,即认定被诉行*行为股权出质登记的撤销行为合法,忽略了对被诉行*行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作出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所作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Judgment9

对超过诉讼时效的登记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判令行*机关履行其申请事项的处理职责,而非直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行*行为,但通过诉讼所要达到的终极目的与直接要求撤销并无实质不同,这就存在利用一个新的诉讼种类规避起诉期限的可能,人民法院对此应驳回起诉。

案号:()陕行初号

判决摘要:监事的行为发生于年XX月XX日,年12月25日原告才向本院提起行*诉讼,虽然在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并限期撤销于年XX月XX日作出的关于陕西奇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及监事卢某备案登记的行*行为;但是如果原告直接起诉撤销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起诉期限明显已经届满。年11月,原告向被告提交申请,请求被告撤销奇迹公司股东及监事卢某的工商登记,在此情况下,行*机关如何处理原告的申请应属不可诉的处理行为。虽然表面看来,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判令行*机关履行其申请事项的处理职责,而非直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行*行为,但通过诉讼所要达到的终极目的与直接要求撤销并无实质不同,这就存在利用一个新的诉讼种类规避起诉期限的可能,人民法院对此应驳回起诉。

Judgment10

对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的印章真实性无法确认的情况下对签名真实性予以否认,且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并非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要求撤销登记的不予以支持。

案号:()陕行初号

判决摘要: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系慧聚公司提供,慧聚公司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对慧聚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涉及股权变更基础法律关系是否真实、有效,不属于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行为时应当予以审查的对象。首先,关于印章的真实性问题。申请材料中原告田辉签字处均加盖有本人姓名印章,对于该印章的真实性,登记机关难以核实。如涉及伪造印章行为,当事人可依法提请通过刑事侦查措施进行处理。其次,关于签名真实性问题。在印章真实性不能否定的前提下,原告田辉否定申请材料中田辉签名系其本人所签,并不能当然否定股权转让协议及股东会决议的效力,涉及相关协议或决议的效力问题,当事人应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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