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下简称“稳评”)机制,规范稳评行为,提高稳评质量,建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稳评咨询服务市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区域内开展稳评业务的咨询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中、省直单位选择稳评咨询服务机构有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库(以下简称稳评机构库)的建立、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综合评价、动态管理、能进能出”的原则。
第四条稳评机构库由市委维稳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区县、开发区维稳部门和市级维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配合监督。根据发展实际成立西安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协会,逐步交由市场化管理运作。
第二章申请与入选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稳评咨询服务机构均可申请:
(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明确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项的企事业单位。
(二)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服务类、法律事务类或专门从事稳评业务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客观、独立、公正地开展稳评活动;
2.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办公场所;
3.专职从事稳评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具有相关资质证书的人员不得少于40%,有同时承担2个及以上事项稳评咨询服务的能力;
4.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班子,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体系,规范的工作程序。
(三)咨询服务机构业务人员参加过中、省、市有关稳评业务培训并有2人以上通过考试,或承担过我市3个以上重大决策稳评工作。
第六条申请加入稳评机构库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西安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库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公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协议等);
(三)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四)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有关资格、资质证书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上述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应提供原件核对。
第七条咨询服务机构入选稳评机构库的程序:
(一)市委维稳办会同相关部门在“西安*法网”发布受理申请通知;
(二)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书面申请文件;
(三)由市委维稳办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合格的进行现场考察;
(四)确定列入机构库的初选名单,并在“西安*法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五)对有异议的机构进行复审;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公布入库名单。
第八条申请人对其申报文件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相、弄虚作假。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西安市稳评机构库建立后,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相关部门需要开展稳评工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机构库选取使用(有特殊专业要求的项目从其专业规定)。
第十条入库咨询服务机构的主要服务内容:参与受委托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编制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其中,承担编制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任务的咨询服务机构,不得再参与同一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工作。
评估主体(或委托方)可以对咨询服务机构的能力、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价,并报市委维稳办。
第十一条入库咨询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工商行*管理机关的年度检验,以及税务、财务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入库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
(二)遵守重大决策社会稳定评估工作的各项规定、程序和要求。
(三)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评估主体(或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为评估主体(或委托方)保守秘密和隐私,恪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
(四)有权要求评估主体(或委托方)给予必要的协调配合,有权拒绝评估主体(或委托方)提出的违法请求;
(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不进行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恶意进行行业竞争,不以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六)不以哄骗、欺瞒等手段进行测评、调查和征求意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出具评估报告;
(七)向评估主体(或委托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十三条入库咨询服务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将清退出机构库:
(一)入库后发生违法违纪或犯罪行为,恶意扰乱稳评市场秩序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二)转包、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揽稳评业务等违法行为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工商、税务或公安机关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处罚或通报的,被纳入不良行为名单或有不良行为的;
(四)在申报稳评机构库时,存在企业(单位)信息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五)被选定为稳评机构后除因不可抗力而无故放弃稳评业务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业务的,无相应能力承揽业务造成项目失败或搁置的;
(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由于评估事项征求群众意见不充分、查找风险点不全面、提出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预案不实际、评估结论不真实,导致引发不稳定问题的;
(七)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评估报告粗制滥造明显缺乏专业水平的;
(八)拒绝接受市委维稳办和区县、开发区维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未按要求参加我市每年组织的相关稳评业务培训,或者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四条稳评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
(一)入库稳评机构应每季结束前,对上季度发生变化的信息进行报告备案。咨询机构名称、主要人员、办公地点等重大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备。
(二)入库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为,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入库;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入库。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新设立单位或被清出稳评机构库满两年和五年的单位,可在当年12月办理入库申请,按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选取。
第十五条入库稳评机构可向市委维稳办提交书面申请自愿退出机构库,市委维稳办自收到退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六条市委维稳办负责会同区县、开发区维稳部门和市级相关部门,定期对入库机构的资质、信誉、业绩等情况进行评定和审核,每年12月底,市委维稳办或委托行业协会,对各机构年内完成的评估报告进行抽检。
入库稳评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开展稳评工作情况、完成的优秀评估报告报市委维稳办;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相关部门在稳评事项完成后,及时收集、整理稳评机构信誉、资质和业绩评价等信息报市委维稳办。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