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三月
星期三
致:
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〇一九年第2号令)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年第62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企业信用信息年报(以下简称年报)工作将于每年1月1日—6月30日开展实施。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发出通知,在此期间如未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企业将根据《外商投资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认真落实商务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商务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及规范企业申报,提高数据精准率,西安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将于3月中下旬举办为期三天的线下免费培训,请各外商投资企业专职财务人员参加培训;4月初,根据企业需求遗漏补缺,举办一次线上免费培训(该培训具体时间及内容另行通知)。
01
培训课程及时间安排
02
报名方式
线下会议报名以
西安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我市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四个闭环”和“五化”管理体系的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西安市行*区域内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及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工作。区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屋销售之日至全部房屋销售结束期间,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及时准确的原则公示相关信息,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充分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企业信息:(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客服联系电话;(二)委托销售的,应当公示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联系电话。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证件信息:(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五)《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项目信息:(一)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楼幢分层平面图、立面图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规划设计指标;(二)各楼幢当月工程进展及对应图片资料;(三)车位(车库)规划配比、个数、类型、面积、位置、租售方式等;(四)项目内设置的综合商业、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办公或活动用房、公共厕所、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及居民养老服务等配套设施设备的位置、面积等;(五)全装修商品房项目,应公示全装修内容、装饰装修标准及交付要求(包括主要装饰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提供室内设施设备的,应当标明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及安装标准等),并设置专门区域用于展示主要建筑材料及设施设备。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房屋销售信息:(一)购房流程指引。包括购房信息登记、购房资格审查、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按揭贷款等环节所需条件、资料、时限等内容;(二)向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的商品房预(现)售方案;(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四)商品房销售进度表;(五)房屋户型图(详细标明各房间开间、进深尺寸及层高);(六)《西安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牌》、《西安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表》(含每套房屋单价、总价等信息);(七)测绘机构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含每套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等信息);(八)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承诺书;(九)项目设定土地抵押或建筑物抵押的,应公示抵押情况以及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书面意见;(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和监管账号;(十一)所有驻场销售人员姓名、职务、照片(不小于5寸)。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红线外米内对项目可能产生废气、噪音、烟尘等影响的因素,包括公共厕所、垃圾站、变压器、通讯基站、道路、桥梁、隧道、火车站、汽车站、油气库站、危险品仓库或殡仪馆、公墓等。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红线内可能产生废气、噪音、烟尘等影响的因素,包括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站、变压器、换热站、配电室、通讯基站、车库出入口、健身场所等。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房屋外立面造型、外连廊、管道层、烟道、天然气管道及户内梁、柱的位置、尺寸等可能影响购房人装修使用等方面的因素。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教育信息:购房人所购商品房相对应的学区或学校,应以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入学*策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无权承诺。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物业服务信息:(一)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策文件:(一)《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三)我市执行的住房限购限售等房地产调控*策、不动产权登记等规范性文件。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应当公示以下项目信息互联网查询渠道及投诉途径:(一)本商品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