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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文件
年西安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宣传文化事业项目申报指南
一、支持方向
(一)奖励类
年度优秀文艺创作成果。包括:
1.获得国际公认,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学艺术类奖项的文艺作品。
2.获得中央宣传文化部门主办的常设性全国文艺奖项的文艺作品。
3.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跨区域评选出的文艺作品。
4.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国家大剧院等高平台播出、演出的文艺作品,以及入选国家艺术基金等国家级重点文艺资助、调演、展演、展播、展览活动的文艺作品。
5.在两家及以上卫视播出,取得较高收视率或在网络平台热播,取得较高点击率,社会反响良好的文艺作品。
6.获得陕西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和陕西省文华奖、群星奖等省级文学艺术类奖项的文艺作品。
7.抗击新冠疫情主题优秀文艺作品。
8.其他取得良好传播效果和社会反响的文艺作品。
(二)补助类
1.重点文艺精品创作。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为主题,以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为龙头的文艺精品创作补助。
2.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持续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推动秦腔、书法等传统文化进校园,加大优秀传统剧目复排演出,鼓励创新创造,推动秦腔等戏曲艺术繁荣发展。
3.公益文化活动。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开发区举办的基层公益文化活动予以支持;购买公共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支持基层宣传文化阵地建设。
4.网络文艺创作。对新文艺组织和新文艺群体开展的文艺创作生产和相关文化活动进行扶持。
5.示范性文艺文化活动。对组织举办全市性文艺演出、展览、展播、展映等进行补助;对我市重点文艺精品参加的国际国内文化艺术交流、展演、调演、巡演等进行补助;对示范性、特色性文艺文化工程项目进行补助。
6.支持哲学社会科学及文艺理论研究、评论、宣传等项目。
7.文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对全市优秀文化人才的引进、
培养、培训项目进行扶持。
8.其他重点宣传文化活动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奖励类项目
1.申报主体应为在高新区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一定的专业资质和较强创作生产能力的文化单位(机构)。
2.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创作单位,如获奖者为个人的,可通过所在单位或社会团体申报。
3.多家单位联合生产的作品,作品须在西安立项,主创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须在高新区注册,要签署合作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立项权、出品权和各级奖项申报权)归属于高新区。
(二)补助类项目
1.申报主体应是高新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应是在西安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定专业资质的文化企业(机构)。
2.项目不接受个人申报。创作主体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社会团体申报。
3.项目应具有较好的实施基础,须在年度启动,原则一年内完成。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支持
1.项目单位在近三年作品创作或活动举办过程中出现意识
形态导向问题的。
2.在以往申报过程中存在材料造假、内容不实、蓄意欺骗行为的。
3.获奖作品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程序
1.各申报单位向高新区*工委宣传部提交纸质材料的同时,均应同步在“陕西财*云预算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申报系统登陆网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