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人民*府(办事处),区人民*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办发〔〕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6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号)、《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陕农发〔〕23号)和《西安市农业农村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市农发〔〕89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审批管理职责
(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区资源规划分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区资源规划分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支持和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有关工作。同时,每年提出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征求区农业农村局意见后,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三)各镇街、景区管理局: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宅基地审批、使用管理和宅基地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申报,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处置各类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村民宅基地申请核实,以及宅基地用地调整、宅基地退出处置和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的劝止、报告等相关工作。
二、规范审批管理流程
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府审核批准。各镇街、景区管理局要按照以下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村级申请审查程序
1.农户提出书面申请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及相关材料。
2.村民小组讨论公示
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建筑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3.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镇人民*府或街道办事处、景区管理局。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经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镇人民*府或街道办事处、景区管理局审批。
(二)镇街审核批准程序
4.镇街、景区管理局受理审核
各镇街、景区管理局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一个服务窗口对外受理、镇街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指导农村村民按规定申报办理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审批结果应及时公布。
镇街、景区管理局内设农业农村机构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镇街、景区管理局内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机构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先按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住建、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并提出审批建议。
5.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
受理宅基地申请后,镇人民*府或街道办事处、景区管理局要及时组织本单位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机构负责同志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镇人民*府或街道办事处、景区管理局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
6.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
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申请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人民*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各镇街、景区管理局要及时组织本单位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负责同志等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建设时间。
7.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
村民住宅建成后,各镇街、景区管理局要组织相关机构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
8.区级部门备案
各镇街、景区管理局要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资源规划分局备案。
9.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区级不动产登记部门(区资源规划分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各镇街、景区管理局在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中要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做好相关现场记录,完善档案资料。组织本单位负责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工作的相关人员、村组干部、相邻权利人、宅基地申请人,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规划位置和宅基地申报现场勘查情况,划定宅基地用地位置和四至,做好现场工作记录或录音录像,指导村民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对农村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处置各类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三、严格落实相关*策规定
(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严格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必须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各镇街、景区管理局可按照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流程,对收回的闲置宅基地优先进行审批。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镇街,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我省宅基地面积标准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
(二)严格执行陕西省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户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确需分户建房,原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三)经县级以上人民*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四)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或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调整宅基地的;(五)符合县级以上人民*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根据《陕西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一)一户已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宅基地的;(二)出卖、出租、赠与房屋后重新申请宅基地的;(三)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包括户口已迁出的);(四)县级以上人民*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使用宅基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基地。
(三)严格执行陕西省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面积的标准:平原每户不超过平方米(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平方米(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平方米(四分)。
(四)严格控制房屋层高和建筑面积
根据《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建设,原则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层数控制在3层以下(含3层),屋顶檐口至地面高度控制在10米以内,坡屋顶的应从檐口起坡,坡顶不超过2.5米。
按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不能新增一例,群众有实际需求的一律在腾退的宅基地范围内审批,村民自建住宅建筑高度同时需符合省、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村民自建住宅跨度超过9米或两层以上的房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也可选用建设行*主管部门认可的通用设计或标准。
四、加强腾退宅基地管理审批
各镇街、景区管理局要对农村土坯房拆除后腾退的宅基地依据相关*策进行分类管理:
(一)对一户多宅的,确保农户一处住房安全,对其余不安全的土坯房拆除腾退后宅基地收归村集体所有;
(二)对享受“十二五”“十三五”移民搬迁或异地搬迁*策及其它国家补助*策的,在山外有安全住房,原住房拆除后的宅基地收归村集体所有;
(三)祖遗户房屋属危房、不安全住房拆除腾退的宅基地收归村集体;
(四)对农户唯一住房属于不安全房屋,拆除后在原址翻建住宅的要按照程序开展宅基地审批。
各镇街、景区管理局在新审批农村宅基地时要优先对以上前三类收归村集体的宅基地进行审批。同时要组织村组加强对腾退宅基地的日常监管,坚决杜绝未批先建现象发生。
五、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按照区级主导、镇街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区农业农村局、区资源规划分局等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各镇街、景区管理局要统筹整合农经、自然资源规划等专业力量,建立镇街宅基地管理机构,明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担,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各有关部门、镇街(景区管理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要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共同监督管理机制,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夯实管理责任,各司其职,形成监管合力,共同遏止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数据共享。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农房现状调查研究,掌握基本情况,主动加强与区资源规划分局相关信息系统相互对接共享。区资源规划分局要通过开放端口、拷贝数据、系统对接等方式,与农业农村部门共享年度遥感影像数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规模指标、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等相关数据,建立农业农村、资源规划两个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做好农村宅基地相关数据共享使用。
(三)优化细化工作流程。各镇街和景区管理局要按照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流程,细化优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程序和办事指南,要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及时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机制。
(四)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区农业农村局、区资源规划分局要按照各自职责适时开展执法检查和审批工作指导监督,积极支持镇街*府加强宅基地管理审批工作,确保农村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附件:1.西安市鄠邑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doc
2.西安市鄠邑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doc
3.西安市鄠邑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doc
4.西安市鄠邑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doc
5.西安市鄠邑区农村宅基地批准书.doc
6.西安市鄠邑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doc
7.西安市鄠邑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流程图.doc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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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市鄠邑区人民*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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