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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投放
责任主体是单位、家庭和个人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及其他垃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种类投放;可回收物投入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家庭厨余垃圾沥干投放,餐饮经营者产生的厨余垃圾投放至专用垃圾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成分、物化等特性,进行分类处理: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脱水后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其他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理。
生活垃圾除应急情况外,不得直接填埋。餐饮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2
减量措施避免过度包装实行绿色办公
市、区县人民*府应当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策和措施,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实行绿色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杯具、餐具等用品。
餐饮、娱乐、住宿等服务性经营者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条例》规定,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未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管理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的;未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等行为,将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高乐)
来源: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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