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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2.年度西安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
3.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年5月1日起执行一类区)——元/月;
4.本人工资: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西安市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5元/月),按照西安市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即.75元/月计算;本人工资低于西安市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35元/月),按照西安市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35元/月计算;
5.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增加后不足元/月的,增加到元/月;五级至六级伤残津贴增加后不足元/月的,增加到元/月;
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7.截至发文,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未发布最新的“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因此上述工伤保险待遇中的调整,仍按照《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市人社发〔〕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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