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西安市制定出台了《西安市重大行*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承办*府重大行*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的行*机关和负责办理重大行*决策事项审议会议的机构,要建立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相关机制。
不因追责对象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免予追究。
同时,监察机关对追责情形应当调查而未调查、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办法》适用于参与重大行*决策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全市各级行*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重大行*决策是指西安市、区县人民*府、开发区管委会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办法》规定,承办*府重大行*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出现对列入*府年度重大行*决策目录的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请*府审议或者擅自决策等10种情形的;
负责办理重大行*决策事项审议会议的机构,有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不符合提交会议审议条件的重大行*决策事项而提会审议等3种情形的;
各级*府及其部门在重大事项决策中,有研究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做好会前协调等准备工作等6种情形的,其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出现因重大行*决策失误而导致行*行为在行*复议中被撤销或确认,或者在行*诉讼中败诉等3种情形的,监察机关应当追究相关重大行*参与者的责任。
有关责任人员在责任追究过程中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有关责任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提出申诉。
国有企业、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重大行*决策责任追究工作,参照《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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