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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6 8:05:00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进一步减成本、扩投资、稳就业、促发展,帮助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策措施。一、不断提升疫情防控保障水平1.持续加大疫情防控力度。各单位各企业要切实履行法定防疫责任,进一步提高站位、坚定信心、强化举措,坚持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内防扩散、外防输入,健全城乡社区疫情防控网格化管理体系,增强全市上下同心同力、全力以赴、共克时艰的坚强决心和必胜信心,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责任单位:各区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2.确保防疫生活必需品和城市运行保障。协助防疫和生活必需品生产重点企业,加强个人防护,做好防疫检测,对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应急物资开辟物流“绿色通道”,将重要防疫物资、应急性生产生活物资、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运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充分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问题,确保煤、电、油、气等稳定供应。(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城管局等)3.对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行保障的相关企业予以奖补。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出重大贡献的医疗生产、销售等相关行业企业给予适当补助。对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征用生产能力、服从市场供应调度的应急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按应急产品销售收入一定比例给予奖补。为鼓励率先复产企业加大应急物资生产,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可以对企业进行预奖励。对按要求增产转产防疫用品的技改设备投资,按企业隶属关系给予50%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局、市卫生健康委等)4.优化企业服务。持续推进“一网、一门、一次”建设,推出更多“一件事套餐”,主动做好企业咨询服务和帮办代办工作,对新增防疫用品产能项目“一窗式”48小时内办结审批。发挥等服务热线作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代理等服务,及时回应企业诉求,积极组织力量予以解决。(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局、市行*审批局、市司法局等)二、加大援企稳岗力度5.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交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局、市税务局等)6.加大稳岗扶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不少于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中小微企业的裁员标准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到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符合条件的,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对参与疫情防控的重点单位,给予*策倾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7.加强企业职工培训。从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专账资金中安排10亿元,支持企业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的情况下,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补贴范围。对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全额补贴。对企业组织新招用人员开展职工岗前培训的,按照不低于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对企业组织开展在岗职工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的,按照—元/人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局等)8.优化企业用工服务。对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因疫情无法返岗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对春节期间(截至年2月9日)的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按实际增加稳定就业的员工数量,给予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局等)9.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实施灵活用工方式和申请特殊工时制度,也可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延迟复工期间,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按劳动合同规定标准的一定比例约定薪酬。(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等)三、减轻企业负担10.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及预办理不动产产权证。对于年11月1日之后出让且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按程序与资源规划部门签订变更协议,实施分期缴纳。疫情影响时间不计算滞纳金,不计入违约期。合同中原确定开竣工日期可根据疫情结束时间顺延。自即日起,土地成交后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已签订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成交后,建设单位缴纳50%的土地出让金并签订承诺书后,可以预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在银行抵押放款之前,须缴清所有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办理正式的不动产登记手续。适时恢复网上土地挂牌交易制度。(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等)11.减免企业房租。对租用市、区*府以及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非国有企业,暂定从2月份开始免收3个月房租。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廉租房、人才住房的非国有企业或家庭(个人),暂定免除3个月房租。积极鼓励非国有企业业主、个人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物业管理和其他费用,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策扶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或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保障市民基本生活的重点连锁餐饮(早餐)、菜店(生鲜超市)、便利店等网点设立项目,对其给予减免房屋租金等支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等)12.依法依规缴纳和减免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企业,经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防护类物资、洗消类物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纳入增值税留抵退税*策支持范围予以优先支持。防治新药研发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策。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局等)13.降低运营成本。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垃圾清运费、占道费等行*事业性收费。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待疫情结束后再适时重新缴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文化旅游局等)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14.加大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驻市金融机构针对我市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专项贷款服务,特事特办,尽快发放,市财*参照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鼓励驻市银行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经营暂时受困的企业,实行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可采取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增加贷款投放。(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局、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等)15.降低信贷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特别是对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安排疫情专项再贷款额度向各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驻市金融机构对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重要生活物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引导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确保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低于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局、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等)16.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充分发挥西安市投融资担保基金作用,通过风险分担、奖励补贴、补充资本金等方式,支持鼓励我市*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最高予以全额免除融资担保费用;对疫情防控相关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保障的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降低融资担保费率0.5个百分点。对我市*府性担保机构因降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担保费率造成的减收由市财*予以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市财*局等)17.加强创业企业融资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还款出现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市财*继续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局、人行西安分行营管部、市科技局等)五、加快恢复经济发展18.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各区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复工审批制度,分类确定复工条件标准,优先推动保障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城市运行和国计民生等企业复工复产。建立复工驻点指导督查制度,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有序恢复生产。对安全复工复产企业的防疫体系建设投入给予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卫生健康委等)19.加快重点项目复工建设。优先审批和推动全市涉及疫情防控、国计民生、全运会配套、重大产业等重点项目建设,及早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尽快推动项目复工开工。疫情缓解后,视情况推动其余项目复工、开工建设。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开展对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的远程监测、调度,提前做好项目动工计划,鼓励本地企业建设、本地人员施工的项目尽快复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旅游局等)20.强化产业引导扶持。市级各类专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变事后奖补为事前扶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会展等行业给予重点扶持。提前兑现先进制造、三个经济、文化旅游等重点领域扶持*策,对制造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安排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3亿元,用于恢复旅游业发展,对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高品质酒店及民宿建设、精品旅游演艺进行奖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交通局、市科技局、市财*局等)21.加大外贸企业扶持力度。对世卫组织PHEIC认定期内我市企业自费投保的短期货物贸易险或出口前附加险,按实缴保费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对我市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赴境外参展,且于疫情响应期前支付参展费用、发生实际损失的,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助。对当年我市企业实际赴境外参加各类展会,展位费支持比例统一提高到不超过80%。组织线上展会,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对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复产履约的外贸企业,指导企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及时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减小损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局等)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策遵照执行。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措施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策措施落实到位。年2月8日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TUhjnbcbe - 2020/12/6 8:05:00
19年 http://www.chaoyins.com/xwgy/6943.html

6月16日,西安市四部门公布了《西安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收费分类标准及学校名单,学费实行*府指导价下的分类(一、二、三类)收费管理。

其中一类收费标准为:小学每学期每生不超过元,初中不超过元,高中不超过元。

收费项目有哪些

为加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出台了《西安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西安市将坚持分类指导,依据办学成本、发展定位、社会认可度、办学成效等,实施学费分类收费管理,加强收费监管,遏制过度逐利,逐步有序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

据了解,西安市行*区域内经教育行*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初中、小学(以下简称民办中小学)、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幼儿园)适用本办法。

按照该管理办法收费项目都有哪些呢?

民办中小学

对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幼儿园

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

民办幼儿园

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

民办小学

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

民办初中

可收取的代收费为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费,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

民办高中

可收取的代收费为普通高校考试报名费、课本费、体检费,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

“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实行按学期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民办幼儿园实行按月或按学期收费,不得跨学期收费。

制定或调整学费、保教费和住宿费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从制定或调整学费、保教费和住宿费当年9月新学期起执行,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民办中小学学费实行*府指导价下的分类收费管理。各民办中小学按各自学校的收费类别,在不超过该收费类别最高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学费标准。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按生均住宿运行成本自主确定住宿费标准,将住宿运行成本及标准抄送发改、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享受*府财*补助的民办幼儿园以及*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举办的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分类限价管理。

各民办中小学学费标准确定后,三年内不得进行调整。对符合学费调整条件的民办中小学,学费标准调整幅度不超过25%。

各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学费、保教费收费标准申请工作应于当年度1月底前完成。学费、保教费和住宿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的抄送,应在当年招生公告发布前完成,与招生公告一并向社会公布。已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的民办中小学及幼儿园,当年度不得再进行收费标准的调整。

开学超过3个月不再退费

民办中小学执行以下退费规定:

开学前申请退学的,学校应退还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开学后申请退学的,1个月以内(含1个月)核退70%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含2个月)核退50%;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含3个月)核退40%;超过3个月的不再退费。

民办幼儿园执行以下退费规定: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实行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实行按学期缴费的幼儿园,当月退费规定参照上述按月缴费的退费*策执行,剩余整月保教费全额退还。

因幼儿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入园的,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不超过保教费缴费额的50%退还,具体由幼儿园与家长协商确定;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按学期缴费的退费规定按上述办法执行。

凡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幼儿园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凡因幼儿园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等园方原因,造成幼儿不能正常在园的,幼儿园应按实际天数全额退还所缴保教费。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将严肃查处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按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减免优惠规定、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市及区县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教育、发改部门,每年度对所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执行情况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检查。

对不按本管理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不履行收费标准抄送、公示等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西安市民办中小学收费分类标准

我市同步公布了西安市民办中小学收费分类标准及学校名单。按照相关规定,学费将实行*府指导价下的分类(一、二、三类)收费管理,各民办中小学按各自学校的收费类别,在不超过该收费类别最高标准的前提下,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学费标准。

一类收费标准:小学不超过元/生·学期,初中不超过元/生·学期,高中不超过元/生·学期。

二类收费标准:小学不超过元/生·学期,初中不超过元/生·学期,高中不超过元/生·学期。

三类收费标准:小学不超过元/生·学期,初中不超过元/生·学期,高中不超过元/生·学期。

试点类:致力于多样化教学(如引进多种语言、艺术优质资源、对接国际视野、共享顶尖教育、功能部室齐全、运动场馆达标、班额配比优化等)为试点类学校。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按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自主确定学费标准,将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及标准抄送市发改、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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