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安市人民*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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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11号)要求,我市制定了《西安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经5月8日市*府专题会议研究后报省*府审核,并根据省*府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已经市*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西安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府
年7月10日
西安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持续巩固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成效,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全市投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11号)、陕西省人民*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陕*发〔〕13号)和《西安市全面推进“一网通办”加快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市*发〔〕5号)、《西安市推进“互联网+*务服务”深度融合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市办字〔〕5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西安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坚持从实际出发解决突出问题,以市场主体评价检验改革成效,立足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紧盯痛点难点,全流程全覆盖,扎实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构建服务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为加快大西安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大都市提供一流的营商环境。
(二)改革内容。
在去年改革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项目分类,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
1.涵盖全流程。在审批流程上,涵盖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在审批时限上,行*许可、备案及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公用服务等事项办理时限均纳入审批总时限内。
2.实现全覆盖。在工程项目类别上,覆盖全市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既覆盖*府投资和社会投资工程,也覆盖新建、改建、扩建和装饰装修工程。在办理事项上,覆盖行*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在区域上,覆盖市级和区县、开发区两级以及西咸新区。
3.项目分类。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五类:*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包括保障性住房、教科文卫体等社会事业类房屋建筑)、*府投资线性工程类项目(包括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等线性类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包括住宅、商业、仓储、服务业等房屋建筑)、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挂牌出让前已确定设计方案的社会投资类项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建筑面积不大于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15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主要目标。
1.年上半年,全市*府投资、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个工作日内。初步建成横向互联互通部门信息平台、纵向连接省市区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年3月底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在高新区上线试点,4月下旬试点延伸至2—3个区县、开发区,5月底全市上线运行。西咸新区建设项目审批纳入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2.年底,实现*府投资房屋建筑类、线性工程类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审批时间压缩至个工作日以内。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从取得用地到竣工验收,审批时间分别压缩至80个、57个、43个工作日以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横向纵向互联互通、数据资源共享,进一步优化完善配套制度和审批管理体系,提高审批服务效能。
3.年8月底,通过流程优化再造,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基本建成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力争实现*府投资房屋建筑类、线性工程类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个工作日内,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分别控制在70个、50个、40个工作日内。
二、统一审批流程
(四)精简审批环节。
通过“减、放、并、转、调”等措施,做到能减则减、能放则放、能并则并、能转则转、能调则调。
1.精简审批事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减少保留事项的前置条件。
(1)取消9个事项:①建设项目报建;②房地产开发条件核准批复;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含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④城建费用缴纳证书;⑤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⑥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⑧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⑨放线验线手续。
(2)取消项目临时用水的申请环节。供水单位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明确施工用水要求,提前介入指导项目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方案,使供水方案设计与主体供水管网设计有效衔接,减少后期设计批复。
(3)取消项目施工用电及正式用电的申请环节。供电单位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前介入主动服务企业,指导并提供项目施工期间用电及正式用电的接入方案。
(4)取消项目用气的申请环节。供气单位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前介入主动对接项目,提前了解项目的用气需求并提供供气方案。
(5)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的项目,且符合中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或定额标准的,不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6)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已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预登记的项目,不再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7)年5月15日前,各阶段牵头部门梳理并提出所有审批事项的处理意见,并报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至下级机关审批。
(1)市级相关部门严格落实西安市人民*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府取消、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市*办发〔〕号),对需要西安市承接落实的项行*审批事项中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事项,做好取消和承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和监管真空;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加强沟通协调,制定配套落实措施和培训方案,完善监管制度,开展业务培训,指导下级机关做好下放事项承接工作。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核发等4个审批事项,由市资源规划局下放至相应下级机关、开发区和自贸区审批。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质量安全监督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3个审批(备案)事项,由市住建局下放至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和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航天基地、航空基地。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工作,由市住建局下放至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和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航天基地、航空基地。
(5)自贸区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由市发改委下放至自贸区自行实施。
(6)年8月底前,市级相关部门按照中省市改革要求,下放事项经相应部门审批后,提请权力机构调整或修改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合并审批事项。对其他管理内容相近或属于同一审批阶段的审批事项,实行合并办理。
(1)将16个事项合并为5个。①将“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合并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②将“人防工程建设设计文件审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许可、人防工程拆除报废许可”合并为“应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报建审批”;③将“人防、消防、技防、防雷、二次供水等设计审查”合并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④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用地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合并办理;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合并办理;⑤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同步合并办理。
(2)①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让土地,且有关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和规划条件无变化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②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原则采用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合并办理;③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凭土地出让合同、地价款缴清证明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
(3)年5月底前,各阶段牵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合并办理的具体规定,明确审批主体、办事流程和完成时限。
4.转变办理方式。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府内部协作事项。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发证部门就城建项目设计、建筑节能设计、人防工程设计、抗震设防设计、园林绿化设计等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相应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
(2)取消勘测定界报告申请环节,转变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内部环节。
(3)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需进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的,应当把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作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内容,一般不再另行评估,必要时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单独进行专项评估。
(4)强化项目代码管理,按国家要求获取项目代码,并以项目代码作为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开展后续的审批、建设、监管业务,项目审批文件、招标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检查、事后评价、行*处理、行*处罚、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均应同时标注项目代码。
(5)年5月底前,各阶段牵头部门按照确定调整为*府内部协作的事项,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并实施。
5.调整审批时序。完善相应制度设计,让审批更加符合工作实际。
(1)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2)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评估评审事项,推行“联评联审”模式,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审事项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
(3)土地出让金缴纳、城建费用缴纳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土地出让金缴纳在工程规划许可前完成,城建费用缴纳在施工许可前完成。
(4)市*公用服务单位通过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共享项目信息,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5)社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标准地+承诺制”的供给模式,土地储备期间,涉及国家安全事项、文物保护评估和考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及现势地形图、土地实测等相关事项,应在土地出让前完成,依法确需履行其他审批手续的,由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在承诺时限内依法办理。
(五)规范审批事项。
1.年5月15日前,参照住建部、省住建厅公布的审批项目清单,各阶段牵头部门全面梳理制定和公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依据法律法规,明确适用范围和前置条件,实行动态管理,形成全市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同时上报市*府审核、并报省*府备案。
2.年5月底前,在西安*务服务网、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布改革工作方案、审批流程图、审批和服务事项清单、改革配套制度、评估评价标准及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提升企业获取*策法规的透明度和便利度。
3.制定审批豁免清单。针对不同类别工程项目特性,特别是线性工程类项目,市资源规划局依法梳理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清单内的项目无需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在完成设计方案审查后建设单位即可申请后续许可手续。
(六)合理划分审批阶段。
1.分类细化审批阶段。
(1)*府投资房屋建筑类、线性工程类项目的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审批阶段。
(2)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及小型社会投资项目原则采用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用地,审批流程划分为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审批阶段。
(3)带方案出让土地的社会投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审批流程划分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两个审批阶段。
2.简化小型项目审批。小型社会投资项目进一步采取减环节、压时限、强服务的改革措施。
(1)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制定审批服务事项清单,明确适用范围、条件及要求等,对于适用范围内的,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免于提交三维建模等材料,建设单位凭承诺书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策选择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
3.推行并联审批模式。
(1)将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审批事项按照审批关联性和并行审查的原则,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全部整合为关联审批办理。
(2)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牵头部门为资源规划部门,施工许可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牵头部门为住建部门。
(3)由牵头部门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工程项目各个阶段审批联合协调机制,落实首接办件负责制,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申请事项进行协调或会审。各相关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依法做出审查意见,同一阶段各相关部门逾期未做出审查意见的视为默认同意,因此出现的问题牵头部门不承担相应责任,由逾期部门承担。
(4)每个阶段按照“一个单位牵头、一张申请表单、一套运行机制、一份办事指南”的审批模式,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做到一窗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结果共享。
(5)每个审批阶段的行*许可、技术审查、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6)年5月底前,市行*审批局负责制定《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经市*府审核后印发执行。
(七)分类制定审批流程。
参照住建部、省住建厅公布的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梳理并公布我市五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图,明确各类项目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并联或并行办理事项和全流程审批时限、各阶段审批时限。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供地批复等。
2.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
3.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消防、人防等设计审核确认及施工许可证核发等。
4.竣工验收阶段包括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通信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
5.其他行*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6.市级及以下部门立项的水利、交通工程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分别由市级交通和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梳理公布专项审批流程图,交通、水利工程的改革方案应符合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总体要求,经市*府审核后,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实行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
1.推行“联合审图”。
(1)按照《关于推进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实施意见》(陕建发〔〕号)要求,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工作,全市新建、改建、扩建(不含室内外装修)房屋建筑工程的消防、人防、技防、防雷、二次供水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进行在线整体性审查。逐步推行通过*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2)实行“技术审查与行*审批相分离”模式,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按照统一审查标准对所涉及内容进行审查,承担技术审查责任,按专业出具审查报告。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依据专业审查报告予以确认,实现“一套标准、一家机构、一次审查、一个结果、多方监督”的改革目标,解决各部门之间重复审查、意见矛盾的问题,缩短审批周期,提高审查效率。审查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市住建局依托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的联合审图(数字化联合审图)平台,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人员的市场行为监管和业务培训指导。
2.推行“联合测绘”。
(1)年6月底前,由市资源规划局牵头制定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细则及相关制度文件,统一工程建设项目行*审批监管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明确“联合测绘”的实施范围、具体内容、测量精度、技术标准、工作流程、成果形式、资质要求等,制定竣工验收阶段所需的测绘内容清单,将竣工验收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测量、用地复核验收测量、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测量、房屋建筑面积测量、绿地率及市*配套核实测量等测量项目,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2)年5月底前,市行*审批局将“联合测绘”事项纳入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并由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测绘机构入驻信息核查、测绘备案和执业行为监管。联合测绘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3)相关部门依据竣工综合测绘报告、专业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和其他必要材料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及备案工作。
3.推行“联合验收”。
(1)年5月底,市住建局参照《陕西省开展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方案(试行)》(陕建发〔〕号)要求,制定《西安市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牵头部门、参与部门、验收标准、工作规则、办事流程和验收时限等。
(2)由住建部门牵头,会同人防、规划、城管、气象、水务、工信、城投等部门,按照“一一二”工作机制,即一套登记表、一份承诺书、两验终验制,完成相关竣工联合验收,将规划、消防、人防、绿化、档案、通信及涉及国家安全等验收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3)年6月底前,市住建局牵头将联合竣工验收工作纳入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同时受理、集中实施、统一验收、限时办结”。
(4)市*基础公用设施竣工验收事项与联合竣工验收一并办理。联合竣工验收(含竣工验收备案)总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九)推行区域评估。
1.年6月底前,由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制定《西安市推行建筑和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体、范围、内容、方式、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等。
2.由市资源规划局牵头,在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自贸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府或委托土地开发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国家安全事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评估、文物保护和考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等评估评价事项,按区域统一编制评估报告,将建设项目评估评审由单体把关转变为整体把关、申请后评审转变为申请前服务,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加快建设项目生成落地。
3.实施区域评估的事项,*府相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
(十)推行告知承诺制。
1.承诺8个事项:①建筑物定线;②签订城建档案责任书;③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④特殊情况防雷装置设计审核;⑤绿色建筑项目设计文件审核;⑥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⑦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证明;⑧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将上述事项改为建设单位承诺事项(严重影响到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除外)。
2.年6月底前,由市行*审批局负责制定《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明确告知承诺的具体目标、实施范围、工作方式、条件事项、申请程序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等。
3.年7月底前,由市资源规划局牵头梳理公布立项用地规划和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实行审批制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分类清单、承诺事项清单及承诺事项的具体要求。
4.年7月底前,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符合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清单式管理的建设项目,实行环评文件审批告知承诺制。
5.市级相关部门对已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制。
6.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审批部门依据申请人承诺和信用状况作出审批决定,并做好登记管理,跟进督促建设单位限期办理相关手续。
7.建设单位(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限期履行,仍未履行的,撤销行*审批决定并由建设单位(申请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记入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
8.社会公共信用平台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适用承诺审批制模式。
(十一)推行联合踏勘。
1.年6月底前,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制定《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踏勘的实施意见》,明确联合踏勘的参与部门、内容、程序、条件、要求等。
2.同一阶段需要两个以上审批部门到项目建设现场实地踏勘的,由牵头部门通过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参与进行联合现场踏勘,经牵头部门汇总各部门踏勘意见后,统一向申请人提出后期办理和审批指导意见。联合踏勘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十二)推行土地整理。
由市资源规划局负责,优化土地供给模式,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供应、净地出让、市场运作、资金集中”的原则,采用“标准地+承诺制”的土地供给模式,做好前期土地整理工作。
1.土地供应时,应达到宗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完善、具备动工开发的基本条件。土地整理期间,应将已完成的评价评估事项和现势地形图、土地实测、规划条件、地下人防工程、地籍调查等有关事项、数据纳入土地出让方案。
2.对于新增用地,应改进和优化新增建设用地的预审和审查报批,以及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涉及到*府投资立项的新增建设用地建设单位缴清地价款和相关税费后,进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审批流程。
(十三)实行联评联审。
1.由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土地整理期间涉及规划设计条件、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查、土地评估、用地审批、文物(人防)勘查、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事项,在土地出让前全面实行事先评价,实施“多评合一”的联评联审,其中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估等相关事项在土地整理期间开始评价,同步推进至相应的审批环节前完成即可,为“标准地”落地奠定基础。
2.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涉及到未开展的评价评估事项,以及土地整理期间未完成的评价评估事项,实行“多评合一”,确保各类评价评估事项并联开展,集中评价,缩减审批时间。
(十四)实行方案联审。
由市资源规划局牵头负责,在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改变传统线下审查方式,依托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的方案联审平台,分部门专业审查,实现多部门审查同步开展。
1.加强设计方案正式送审前的咨询服务,包括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预审、征求和协调相关管理部门意见、专家评审、市区会审等方面内容,协助建设单位编制符合报送条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2.利用方案联审平台,集成CAD应用端进行总平面图纸在线审查,实现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线上计算。
(十五)简化招标投标。
1.年8月底前,由市住建局出台简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的具体措施,在依法依规保证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前提下,允许招标人与潜在投标人协商确定相应的开标时间,并允许项目单位依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核准的招标方案办理开标手续,取消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备案。
2.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可直接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不要求到建设行*主管部门办理发包手续;选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的,取消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投标文件备案、投标邀请函备案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不再公布承包商信息。
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施工总承包单项合同额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招标条件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全部简化为告知性备案。
(十六)强化提前介入服务。
1.建立预约服务机制。各阶段牵头单位要利用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开展预约服务,或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立提前预约服务机制,针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审批服务事项,提前介入、超前辅导、预审预核,为办事企业、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2.强化联合技术指导服务。由市资源规划局牵头,人防、消防、市*配套设施、园林绿化、二次供水、海绵城市建设、城市快速路建设、城市管廊建设以及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公用服务部门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动服务,对后续的施工图设计工作提出技术指导意见,资源规划部门充分吸收各部门的指导意见,统筹协调纳入工程规划许可批复中。
3.年6月底前,市行*审批局负责出台《西安市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实施办法》,规范项目审批代办服务,切实提升服务效能。
三、统一信息数据平台
(十七)升级优化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1.在年底启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建设的基础上,总结高新区试点运行成果,借鉴厦门、延安等试点城市审批管理系统建设的经验,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行*审批局加强对审批管理系统建设的业务指导、流程再造和升级优化。
2.年4月底前,由市住建局、市行*审批局、市大数据局负责进一步优化完善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方案,市大数据局负责审批管理系统立项,市财*局负责资金保障,市住建局、市行*审批局、市大数据局牵头推进审批管理系统建设。
3.年4月底前,市行*审批局负责将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相关部门审批信息系统集成到西安市一体化在线*务服务平台,并加快与全市“一网通办”总门户的集成整合。
4.年5月底前,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原则,初步整合建成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互联网+审批服务(综合受理、并联审批、统一发件)、互联网+技术协作(联评联审、方案联审、联合审图、联合测绘)、互联网+监督监管(监督监管、决策分析)等功能,在各区县、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上线运行,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
5.年6月底前,市行*审批局负责制定《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将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审批管理系统,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在线监管审批部门的审批行为,对审批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督办及审批节点控制。
(十八)深入推进“互联网+审批服务”。
1.年5月底前,市大数据局、市行*审批局负责依托信息平台大数据、移动APP、
2.年6月底前,各阶段牵头部门负责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涉及的审批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审批管理系统;年9月底前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杜绝体外循环。
3.年11月底前,各阶段牵头部门负责将建设项目报建用地红线图、设计方案图、施工图和竣工测绘图等项目基本信息一网归集,与质量安全和市场监管信息等进行整合,推动项目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深度融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满足工程全寿命周期质量安全管理需要,为提升*务服务水平提供数据支撑。
(十九)强化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1.年5月底前,市住建局、市行*审批局牵头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陕西省*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市“多规合一”空间规划信息平台、市大数据平台、市中介服务超市平台、市工程建设交易平台等相关部门审批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初步完成与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公用服务(报装)平台的对接,实现项目信息共享共用、市*公用服务提前介入。
2.年6月底前,市大数据局、市行*审批局负责进一步优化完善电子文件、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电子证照等使用管理办法,适时制定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地方性法规,推进“一网通办”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3.年6月底前,市住建局牵头负责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省上、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对接,初步实现审批数据实时共享。
四、统一审批管理体系
(二十)“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
市资源规划局牵头负责,加强对各区县、西咸新区和各开发区的协调督导,加快建立“多规合一”空间规划信息平台,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统筹各类规划,做到项目策划全类型覆盖、全过程监管。
1.年5月底前,全面梳理全市各类规划基础数据目录,制定推进“多规合一”形成“一张蓝图”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分工安排、实施步骤、工作重点和时限要求等,建立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规合一”协调机构,将“多规合一”纳入各类规划与空间管控要素,提出形成数据目录、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
2.年8月底前,市发改委牵头制定《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试行)》,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等要求,为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3.年8月底前,市资源规划局利用“多规合一”空间规划信息平台,基本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整合空间管控数据,明确生态保护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形成管控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和管控规则明晰的空间规划图,依托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策划生成项目。
4.年10月底前,市资源规划局负责整合空间图层数据,完成差异图斑分析,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制定消除空间规划矛盾和差异的工作机制,提高“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效率。
5.年12月底前,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市财*局配合,负责统筹安排下一年度工程建设项目,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二十一)“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
由市行*审批局负责,进一步整合市、区、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专门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
1.年5月底前,指导各区县、西咸新区和各开发区*务服务中心专门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落实场地、人员、事项、授权“四集中”。
2.年5月底前,进一步细化完善《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窗口运行管理办法》《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集中联合审批的通知》等“一窗受理”工作规程,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发件、咨询。
3.年6月底前,制定并实施咨询辅导等服务规定,通过网上咨询、线下指导、协调代办等方式,提前介入、超前辅导、跟踪服务,为建设单位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努力做到申报材料要件齐备、一次达到进件的规范要求。
(二十二)“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
各审批阶段牵头部门在年改革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一张表单”。
1.年5月中旬,进一步梳理审批事项,将本阶段所有事项所需材料进行整合,制作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由同一审批阶段内审批部门共同使用。
2.年5月底前,进一步制定并实施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统一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目录,建立完善审批清单服务机制,明确申报材料共享的具体要求,每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3.年5月底前,市行*审批局负责在各级*务服务大厅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显著位置,以挂图或
4.年5月底前,各部门前置审批材料和结果要件通过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自动实现材料共享,无需企业提交纸质材料。
(二十三)“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
市级相关部门要借鉴厦门市相关部门出台配套*策的做法,从简*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中介监督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出台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从制度层面保障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1.年5月底前,按照省级相关部门出台的配套*策制度,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实际,由牵头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市级相关部门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并根据改革实践不断优化完善。
2.年10月底前,根据此次改革的要求,对本部门所涉及的审批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提请调整改革涉及相关地方法规、规章及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修改或废止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不相符的相关制度,基本完成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的“立改废释”工作。
五、统一监管方式
(二十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年6月底前,各相关部门借鉴厦门市相关部门出台配套*策的做法,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并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制度和监督检查办法,并根据改革实施情况进行完善。
2.各相关部门根据业务监管需求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同时建立基于不同风险级别的项目监管检查机制,加大对高风险项目的监管力度,减少对一般类型项目的检查频次,搭建西安市“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随机抽查信息化、数据化,抽查工作全程留痕、执法结果全部公开。
3.各相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同时通过联合验收等联合监督机制,部门协同、市区联动进行综合管理,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务及事中事后监管。
4.对于实施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明确监督检查办法,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行*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二十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1.年5月底前,由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市大数据局配合,完成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西安)、陕西省四库一平台等系统数据对接工作,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模块,与省、市(区)相关审批管理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西安)、信用中国(陕西西安)网站实现互联互通,共享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
2.年6月底前,由市住建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制定《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红黑名单制度》,明确应当列入红黑名单的情形。
3.利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西安)归集信用信息数据,建立联合奖惩体系,通过省、市、区(县)各业务审批系统自动抓取、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惩戒、自动公示、自动反馈,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二十六)规范中介和市*公用服务。
1.年5月底前,由市行*审批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超市平台建设,实现服务机构网上备案、服务合同网上签订、服务节点网上监督、服务质量网上评价、服务信用网上公示等功能需求,实现对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中介服务行为的全过程监管。
2.年6月底前,借鉴厦门市行*服务中心经验,市行*审批局牵头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公用服务业务,集中入驻市级和各区县、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行*服务中心,实施统一规范管理,方便企业申请办理报装业务。
3.年6月底前,市行*审批局负责进一步细化完善《西安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牵头指导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单位制定相应的市*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
4.年6月底前和8月底前,市行*审批局负责分别将社会投资和*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纳入中介服务超市平台,实行网上交易管理。
六、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
市*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西咸新区和各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参与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指导督促、评估考核等工作,每月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会,协调解决改革面临的难点堵点和全局性、方向性问题;每季度点评通报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按要求定期报送改革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建立工作制度,工作人员由市级相关部门抽调,实行集中办公。
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西咸新区和各开发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抽调业务骨干专门负责改革工作。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任务分解表(见附件)明确的改革任务、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按时保质抓好工作落实。
(二十八)加强沟通反馈和培训。
1.市级各相关部门和各区县、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应指定专门协调联络人员,收集汇总本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并于次月2日前报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策宣贯和业务培训。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范围,通过集中培训、网络培训、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企业办事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改革能力和业务水平。
(二十九)严格督促落实。
1.年5月底前,市住建局牵头制定全市的督导和评估评价办法,明确考评内容、相关指标、分值占比和评分标准,对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统一进行考评,并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纳入市*府部门绩效考评,建立专项督查考评制度,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明显滞后的单位,按程序启动追责机制。
2.依托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时在线监督项目审批进程,及时提醒催办,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审批的,按程序执行超时追责。
(三十)做好宣传引导。
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区县、西咸新区和各开发区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宣传,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相关*策,自觉运用改革成果。大力宣扬改革的经验做法,通报鞭策后进单位,营造全市上下“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为顺利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西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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