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发放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是中、省为应对疫情影响纾困兜底保障民生作出的重要举措↓↓↓
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延续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要求,近期,市人社局转发通知,严格落实年延续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障范围
(1)年1月至12月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及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2)年1月至12月期间,跨统筹地区转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3)年符合条件尚未领取且仍处失业状态的参保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按年的规定审核并发放待遇)。
二、失业补助金、
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的标准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和参保缴费满1年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发放(即:×0.8=元/人月);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人员,按50%执行(即:×0.5=.5元/人月)。(2)参保缴费不满1年且申请时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农民工,按我市城市最低保障标准(元/人月),发放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即:×2=元)。
三、失业补助金、
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的
停发惩戒
(1)出现领取期满、参保登记、死亡、应征入伍、移居境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及判刑收监执行等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予以停发。(2)出现虚构劳动关系等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不予受理。(3)对骗取失业保险基金的参保单位及个人,要按《社会保险法》规定从严查处,依法追究责任,并列入社保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惩戒。
四、相关规定
(1)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不得重复享受。失业补助金每人累计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临时生活补助不超过2个月。(2)领取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其他待遇,不办理异地转迁申领,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五、政策受理期限
年延续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年12月31日。
六、申领程序
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采取线上线下申领,自审核通过的次月起按月发放。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申请,或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