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安市人社局印发通知,对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幅度
由年的元/月提高至元/月,增加元,幅度为15.6%。
同时,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随之调整,其中包括医疗保险费、生育补助费、丧葬补助金以及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给其亲属一定数额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
二、执行时间
从年5月1日起执行。
三、领取失业金的条件(同时具备)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覆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四、按照同城同待遇原则,自年起,西安市实行全市统一的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不再将各区县分为四个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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